2021年11月,國家文物局印發《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以下簡稱為《規劃》),公布“十四五”時期大遺址145處,其中湖南省有4處,分別為城頭山遺址、炭河里遺址、銅官窯遺址和老司城遺址。
《規劃》總目標為:到2025年,大遺址保護利用總體格局基本成型。文物本體和周邊環境總體安全,大遺址考古研究、保護管理、展示利用、教育休閑、傳承創新、傳播交流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示范案例,中國特色大遺址保護利用理論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在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彰顯。
現就“大遺址”概念與政策文件的發布歷程進行簡單介紹:
1.“大遺址”提出與概念確定
“大遺址”這一概念,是在經濟建設需求背景下,針對中國獨具特色的大型古文化遺址的保護需求提出來的,從其萌芽到提出再到發展、完善是一個漫長過程,是伴隨人們對大遺址的認知開始的,并與中國考古學的發展密切相關,與中國文物保護意識的出現和興起密切相關,更與國家的發展密切相關。
表1 “大遺址”概念的演變
時間
|
事件/文件
|
論述內容
|
意義
|
1958年
|
“全國文物、博物館全國會議”
|
王冶秋說“大遺址的保護,我們以燕下都為試驗田”;
意識到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兩利,更多的是要求文物保護工作不要影響經濟建設。
|
從此大遺址一詞開始時有提及。
|
1964年
|
第一次“大型古遺址保護工作座談會”
|
張云鵬認為:“大遺址反映一個時代社會結構,一個王朝的遺址、遺址組(城區、城郊、墓葬),才能更好地了解一個時代。原始社會的大遺址應是一個部族的遺址?!碧K秉琦先生在此次會議上明確指出大遺址大體可以分四類:舊石器時代遺址、新石器時代遺址、東周時期的遺址、漢唐時期的遺址。
|
主要是從學術方面進行討論與分類。
|
1983年
|
第二次“大型遺址保護座談會”
|
主要是討論大遺址中古城址保護問題,這一次經過思想解放的人們開始直面基本建設與大遺址保護的矛盾,不再因基本建設的要求而放棄大遺址的保留保存要求。
|
開始直面建設與大遺址保護的矛盾。
|
1997年
|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
“把古文化遺址特別是大型遺址的保護納入當地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對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大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群、古石窟寺古建筑群、近現代紀念建筑等,可根據需要分別制定保護管理的專項法規或規章”。
|
“大型遺址”這一稱謂第一次出現在政府文件。
|
1999年
|
《關于擬將我國大遺址保護展示體系建設規劃列為十五計劃專項的指示》
|
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及文化景觀”。
|
首次在文件標題中出現“大遺址”一詞,首次對大遺址進行定義。
|
2005年
|
《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文物局)
|
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及文化景觀”。
|
政府部門對“大遺址”進行了專門的定義。
|
2006年
|
《“十一五”期間大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國家文物局、財政部)
|
明確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
|
公布“十一五”大遺址名錄,并對大遺址定義進行再次修正。
|
2015年
|
《大遺址保護規劃規范》(國家文物局)
|
大遺址“用于專指列入國家文物局大遺址項目庫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
大遺址保護規劃中大遺址的含義 。
|
截止至今,“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
2.“大遺址”相關政策文件歷程
自“大遺址”概念逐步確定后,中國“大遺址”的專項保護開始,從《大遺址保護展示體系建設規劃基本思路》的初步原型,到《“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打下的夯實基礎,再到2005年,《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出臺,自此由政府主導的我國大遺址保護專項工程正式啟動。在國家層面大遺址“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專項規劃的制定,大遺址保護相關工作徐徐展開,期間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文件,持續指導各地開展大遺址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展示利用、文化傳承等工作。
表2 “大遺址”保護歷程中重要事件與文件
時間
|
事件/文件
|
意義
|
1999年
|
《大遺址保護展示體系建設規劃基本思路》
|
為我國大遺址保護專項行動提供了原型。
|
2002年
|
《“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
|
開啟我國大遺址保護專項行動。
|
2004年
|
《“十一五”國家重要大遺址保護規劃綱要》
|
構筑了“十一五”期間政府主導大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整體框架,促成了國家財政部開設“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的決策。
|
2005年
|
《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由政府主導的我國大遺址保護專項工程正式啟動。
|
2008年
|
首次大遺址保護高峰論壇
(西安)
|
主題為“做好大遺址保護,推進城市和諧發展”;
《大遺址保護西安共識》。
|
2009年
|
第二次大遺址保護高峰論壇
(杭州)
|
主要是針對“考古遺址公園”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于建設考古公園的良渚共識》。
|
2009年
|
第三次大遺址保護高峰論壇
(洛陽)
|
主題為“城市核心區大遺址保護”;
《大遺址保護洛陽宣言》。
|
2011年
|
第四次大遺址保護高峰論壇
(荊州)
|
主題為“科學保護大遺址,全民共建惠民生”;
《大遺址保護荊州宣言》。
|
2013年
|
《關于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
|
目的是進一步加強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基礎地位和引領作用,堅持“考古先行”原則。
|
2015年
|
“中國大遺址保護與旅游融合高峰論壇暨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聯盟第五屆聯席”
|
大遺址保護同旅游發展的關系、如何開發大遺址的旅游作出規定;
《大遺址保護與旅游融合桂林宣言》。
|
2015年
|
《大遺址保護規劃規范》
|
標志著我國大遺址保護規劃體系正式建立。
|
2018年
|
“全國考古遺址保護與利用論壇·城頭山 2018”
|
對大遺址保護與展示利用、考古發掘現場出土文物保護、考古遺址公園的實踐與思考、遺址本體保護展示、考古遺址展示體系的規劃、土遺址類遺產的特點研究和考古遺產保護設計單位的統計分析等各方面展開談論。
|
2020年
|
《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
|
第一個關于大遺址利用的技術性規范文件,更側重于實操層面,而非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
|
大遺址承載著豐富的歷史記憶、文化精神和社會認同,其自身價值意義的重要性和豐富性,決定了大遺址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包容性、多元性和復雜性。當前,我國正處于“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在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中找準定位、創新思路、精準發力,定會繼續發揮大遺址的示范性、綜合性、帶動性作用,走出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 |